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费城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庄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孔凡军,男,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庄玲与被执行人孔凡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费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费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孔凡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9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孔凡军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庄玲依据本院作出的(2002)费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庄玲在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02)费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怀进
审判员 段文杰
审判员 戴德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姬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