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7126号原告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16层1601。法定代表人沙维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09E。法定代表人许琳,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好音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10E。法定代表人赵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喜欢公司)与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彩云公司)、被告北京好音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好音味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彩云公司和被告好音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喜欢公司进行公证取证的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本案侵权行为地应当为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彩云公司和好音味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彩云公司和被告好音味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好音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
代理
审判员 朱 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