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邱建国,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文龙,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钟细兰,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告邱建国与被告钟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梅晓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细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建国诉称:2014年9月12日,被告钟细兰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100,000元。被告钟细兰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被告钟细兰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邱建国人民币拾万元正今借人钟细兰2014.9.12”。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钟细兰身份信息一张、借条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邱建国与被告钟细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钟细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邱建国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梅晓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廖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