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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3001号

王凤国与王凤中、于凤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凤国,王凤中,于凤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王凤国。被告王凤中。被告于凤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国与被告王凤中、于凤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国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国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春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