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569-1号申请执行人秦世明。被执行人程术奎。申请执行人秦世明与被执行人程术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91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9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朱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