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22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南亚,男,1958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黄梅县杉木乡副科级助理,住湖北省黄梅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南亚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南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013年经杉木乡党委、政府安排,由杉木乡政府副科级助理、协管农业工作的被告人向南亚具体负责经办杉木乡水稻保险工作。在2012年5月份,中华保险黄梅支公司负责人蒋某(另案处理),与黄梅县农业局负责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的方某3(另案处理)一起到杉木乡政府找向南亚商谈缴纳水稻保险保费的事情,由于杉木乡一些农户不愿缴保费,工作难以开展,蒋某、向南亚等人商量,只要杉木乡各村集体缴纳保费,完成了保费任务,在年底通过虚假理赔方式将各村缴纳的保费返还给各村集体。此后向南亚通知各村垫付保费按时完成了水稻保险工作任务。因有向南亚对水稻保险工作的要求和承诺,杉木乡各村都完成了当年的水稻保险分配任务。2012年杉木乡投保面积65440亩,各村以农户名义缴保费229040元;2013年投保面积62732.28亩,以农户名义缴保费219562.98元,在杉木乡各村缴清保费后,中华保险公司黄梅支公司业务员制作虚假投保档案,并冒用农户名义在保险清单上签字及完善其它一些资料性要件工作。2012年中央财政划拨补贴资金为366464元、省级财政划拨补贴资金为229040元、县级财政划拨补贴资金为91616元;2013年中央财政划拨补贴资金为351300.77元、省级财政划拨补贴资金为219562.98元、县级财政划拨补贴资金为87825.19元。在此过程中,为了将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及各村冒用农户名义代缴的保费按照承诺归还他们,保险公司要求向南亚从杉木乡筛选一些农户,并将这些农户相关资料报给中华保险公司黄梅支公司,再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这些农户的名义制作虚假水稻受灾卷宗,经上级批准拨款后分批次转入农户的一卡通(农户粮补存折)上,之后中华保险公司黄梅支公司将杉木乡各村水稻保险赔付明细表提供给向南亚,由向南亚要求各村找农户收取。各村收取该款后,按照事前约定,一部分交向南亚,由向南亚交县中华保险公司;一部分作为杉木乡农口工作经费;一部分返还各村作为代缴的保费。2012年、2013年杉木乡在实施水稻保险工作过程中,杉木乡30个村冒用农户名义,采取先由村集体缴费投保再通过假理赔的返还保费的方式,协助中华保险公司黄梅支公司套取中央、省财政水稻保险补贴资金计1166367.75元,其中2012年中央、省财政水稻保险补贴资金为595504元;2013年中央、省财政水稻保险补贴资金为570863.75元。被告人向南亚于2015年6月10日主动向办案机关主动交待自己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南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计人民币1166367.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向南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南亚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南亚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向南亚的户籍、身份证明;水稻承保明细表、投保明细表、投保缴费明细表、承保卷宗、理赔卷宗;证人蒋某、张某1、桂某1、方某3、胡某、余某、熊某1、孙某1、桂某2、周某1、蔡某、方某1、何某1、桂某5、黄某3、黄某1、方某2、陶某1、周某2、程某1、梅某,4、杨某、邓某、黄某2、向某1、徐某、周某3、周某4、陶某2、何某2、程某2、程某3、周某5、乐某、孙某2、鲁某、袁某1、向某3、朱某1、张某2、吴某、桂某3、向某2、项某、桂某4、刘某1、刘某2、唐某、江某、张某3、袁某2、熊某2、湛某、周某6、周某7、张某4、周某8、袁某3、朱某2的证言;被告人向南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南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协助管理杉木乡农业、水利、林业等方面工作期间,在从事国家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水稻保险补贴资金的相关规定,致使国家、省级水稻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被套取,损失较大,其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南亚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对其在2012年至2013年分管杉木乡水稻保险工作的情况作了详细说明,主动交待存在的问题,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水稻保险工作是“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协同推进”,在全省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被告人向南亚作为协助管理农业、水利、林业等方面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只是被动执行者,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向南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南亚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耀文
审判员 邢俊超
审判员 唐永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洪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