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玉行初字第25号
原告:贾庆平,农民。
被告:玉田县公安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西路1666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臣,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庆平不服被告玉田县公安局作出的玉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1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原告贾庆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贾庆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庆平负担。
审判长 孙 江 山
审判员 杨月清
代理
审判员李玉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