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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行初字第25号

贾庆平与玉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平,玉田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玉行初字第25号

原告:贾庆平,农民。

被告:玉田县公安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西路1666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臣,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庆平不服被告玉田县公安局作出的玉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1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原告贾庆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贾庆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庆平负担。

审判长 孙    江    山

审判员 杨月清

代理

审判员李玉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