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向某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人向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和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