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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069号

吴某某与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某,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向某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人向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和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