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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228号

雷裕泉与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裕泉,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雷裕泉。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经营者雷泉。雷裕泉与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裕泉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营者雷泉在眉山市东坡区太和粮食购销公司有拆迁补偿款,本院作出裁定予以冻结,因该款还未转到眉山市东坡区太和粮食购销公司账户,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该赔偿款到位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於国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