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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10号

张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1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段某某,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