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4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全章,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石俊山,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受理本院执行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俊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2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静
审 判 员 俞斌
代理
审判员 石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