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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759号

原告孙圆圆诉被告保定市金昌经贸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孙圆圆,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孙圆圆,女,汉族,1988年5月12日生,住涿州市双塔办事处明慧街文昌祠***号。被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圆圆与被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也没有其他的联系方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圆圆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轶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