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619号原告王丽娜,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齐凯欣,河北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晓涛,女,汉族,1970年9月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闫雪,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全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丽娜与被告康晓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丽娜于2015年11月26以原告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康晓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王丽娜负担。
审判员 刘爱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会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