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黑军礼,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抓获,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第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黑军礼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惠紫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黑军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黑军礼承包了林州市力茂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世纪广场和肿瘤医院空调风道工程。2014年5月下旬,黑军礼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而逃匿,造成拖欠张某1、徐某1等49名工人工资款共计236309.6元的后果。2014年10月8日,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黑军礼下达2014第13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黑军礼在限期内未支付。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黑军礼的供述,证人张某1、徐某1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黑军礼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黑军礼辩称,我不直接给张某1的工人钱,张某1计算的数额没有扣除我已经支付部分。拖欠工人工资我承认,已经达成了调解,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黑军礼承包了林州市力茂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世纪广场和肿瘤医院空调风道工程。2014年5月下旬,黑军礼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而逃匿,造成拖欠张某1、徐某1等49名工人工资款共计236309.6元的后果。因黑军礼逃匿,2014年10月8日,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林州市世纪广场张贴2014第13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拍照记录,黑军礼在限期内未支付工人工资。本院审理期间,黑军礼亲属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工人对黑军礼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黑军礼的基本情况。(二)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告人黑军礼拖欠工人工资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林州市世纪广场大商业中央空调系统通风管道施工安装合同、林州市力茂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关于黑军礼世纪广场和肿瘤医院空调风道工程款项的支付说明、相关票据、保证书、工人工资代付款项,证明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徐某1等人投诉后进行调查并在林州市世纪广场前广告位张贴林人社监令[2014]第13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黑军礼也没有支付所欠工人工资,以及林州市力茂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代付工人工资情况。(三)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到案经过两份,证明被告人黑军礼于2015年6月4日16时40分许被抓获。(四)谅解书、收款手续、张某1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黑军礼家属已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工人对黑军礼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徐某1的证言及欠条,2014年3月8日到黑军礼的世纪广场、肿瘤医院工地干活,黑军礼还欠我工资18030元。2014年5月24日找不到黑军礼了,原来电话也联系不上。(二)证人宋某1、宋某2、徐某2、杨某1、刘某1、刘某2、王某1、杨某2、苏某心、宋双庆的证言、酒鹏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记工本、申长海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证明、刘小红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记工本、杨宝明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记账本、莫晋伟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记工本、黄文康的证据及其提供的记工本,证明在黑军礼的世纪广场、肿瘤医院工地干活后黑军礼所欠工资款数额,2014年5月下旬找不到黑军礼了,原来电话也联系不上。(三)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张某1等人给黑军礼干活拖欠工资明细表、记工表,2013年10月份到黑军礼的世纪广场工地干活,在干活期间一共28个人给我做活,黑军礼现在一共欠我们111009.6元,欠我个人工资10701.6元,2014年5月下旬找不到黑军礼了,原来电话也联系不上。(四)证人牛某、孟某1、王某2、王某3、张某2、张某3、朱某、张某4、张某5、孟某2、孟某3、孟某4、孟某5、孟某6、孟某7、孟某8的证言,证明和张某1等28人在世纪广场工地给黑军礼干活,黑军礼共欠工资111009.6元及每个人的工资款数额。2014年5月下旬就找不到黑军礼了,电话也联系不上。(五)证人常某的证言及提供的材料单,2014年5月份下旬黑军礼跑了,他还有三笔材料款没给我结算,我就找力茂公司结算了。(六)证人岳某、刘某3的证言、石甘平的证言及记工本,证明岳某、刘某3、石甘平、郭超鹏经空调公司到黑军礼的世纪广场工地干空调新风的制作与安装的活及黑军礼所欠工资的数额,2014年5月23日就找不到黑军礼了,也联系不上他。
三、被告人黑军礼的供述,2013年10月份开始至2014年5月份,我承包了林州市力茂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住于林州市世纪广场工地、林州市肿瘤医院工地的空调风道工程,在我垫资的情况下,世纪广场工地的工程基本已完工,林州市肿瘤医院的工程干了一半,后来我垫不起了,工人一直催要工资,我就离开林州回了郑州,离开后我换了手机号码。我所欠的工资包括:张某1他们制作了世纪广场11000-12000平方米空调通风管道,制作每平方米是7元钱,安装做了2900平方米左右,每平方米是12元,涉及多少人我不清楚;另外还有二十多人的工资,大致七八万元,空调公司的员工共有四个人,他们做了多少工我不知道。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军礼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黑军礼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关于黑军礼辩称张某1计算的数额没有扣除其已经支付部分的辩解意见,经查,牛某、孟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可与张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黑军礼拖欠张某1、牛某、孟某1、王某2等28人111009.6元工资款的事实,且黑军礼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张某1支付部分工资款,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黑军礼认罪,且已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黑军礼提出的已与工人达成了调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黑军礼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高 洁
审判员 王荣跃
审判员 路宏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