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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718号

林志学与潘玉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志学,潘玉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18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学。被执行人潘玉灿。申请执行人林志学与被执行人潘玉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向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15)龙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向潘玉灿支付其应收的工程款79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潘玉灿不履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潘玉灿的工程款11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