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159-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57房间。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思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一路166号104。法定代表人苏学彬,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学彬。被执行人刘惠。本院在执行天津琦纳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思拓国际贸易、苏学彬、刘惠民间借贷纠纷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8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