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210-2号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太平六组。法定代表人潘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秋,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乐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新能源产业园(张家港市塘桥镇金村路)。法定代表人钱卫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乐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