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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69号

张跃城与龙海精艺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跃城,龙海精艺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城,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龙海精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田乾村。组织机构代码:61145445-8。法定代表人柯炳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跃城与被执行人龙海精艺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海精艺家具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6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东

审 判 员  连杭育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