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572-2号申请执行人鞠岳元。被执行人王守明。申请执行人鞠岳元与被执行人王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将原车牌号为鲁G×××××号汽车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在执行过程中,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朱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