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沙某某,女,1977年6月4日出生,回族,呼伦贝尔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科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邢振明,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强,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努某某某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回族,内蒙古广电大雁分公司记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诉被告努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3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赛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庄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