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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牟商初字第278号

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韩家疃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寿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韩家疃村村民委员会,王寿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牟商初字第278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韩家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从学,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会计,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王寿梅,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韩家疃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寿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韩家疃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寿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韩家疃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寿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交纳。

审 判 长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姜德生

代理

审判员  宫钦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凌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