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潮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孟群林,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高境,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路士海,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群林与被告高境、路士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刘以杰
人民陪审员 郭增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宁晓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