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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潮民初字第457号

孟群林与高境、路士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孟群林,高境,路士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潮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孟群林,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高境,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路士海,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群林与被告高境、路士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刘以杰

人民陪审员  郭增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宁晓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