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陈某鑫。法定代理人陈某彬(曾用名陈广林)。法定代理人赖某。被告刘某东。被告李某胜(曾用名李洚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鑫诉被告刘某东、李某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鑫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鑫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惠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