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1240-2号

王传宝与李再东、王华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传宝,李再东,王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240-2号

申请执行人:王传宝,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再东,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华平,女,1967年2月5日生,汉族,系李再东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华平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能仁支行账户存款。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