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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945号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945号原告宋某甲,女,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宋某乙,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宋某甲负担。

审判员  范思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葛华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