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沃得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徐银珠,该站主任。委托代理人薛长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泽群。
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诉被告苏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花秀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