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07-3号
申请执行人:代成海。
被执行人:代连海。
被执行人:代连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262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守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