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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07-3号

代成海与代连海、代连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成海,代连海,代连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07-3号

申请执行人:代成海。

被执行人:代连海。

被执行人:代连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262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守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