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466号
原告:沈晓光,男,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刘明玉,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述海,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祥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刘述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郭明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光诉被告刘述海、被告沈阳祥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忠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魏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