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供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锦绣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康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华,该公司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63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罗 勇
审 判 员 季建波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盛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