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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执字第621号

雷某申请执行黄某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某,黄某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雷某。被执行人黄某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温江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雷某申请执行黄某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181284.00元,执行费2619.00元。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雷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江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亮执行员 郭友强陪审员 杨妍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