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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定法民执恢字第62-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田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田春霞,李玉珍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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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定法民执恢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住所地张家界市。负责人龚立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春霞,张家界市××处职工。被执行人李玉珍,系田春霞的岳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田春霞、刘玉珍金融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田春霞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田坪巷48号的抵押房产虽经三次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定��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田春霞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大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