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山东省盐业集团菏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8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2840-0。法定代表人袁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冲锋,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一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郑州路以东盐业分装中心以南,组织机构代码75748693-8。法定代表人许奎,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传玺,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盐业集团菏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一佳服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盐业集团菏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菏泽一佳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盐业集团菏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盐业集团菏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省盐业集团菏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登亮
审 判 员 翟艳英
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