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79号原告肖恩华,男,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崔振,男,199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法定代表人黄忠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恩华与被告崔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为不影响案件审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阚东广
审 判 员 李文桥
人民陪审员 郭保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