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764-1号本院2015年12月3日对原告XX秀诉被告程显志、王江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04764号”民事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7行“
书记员时恒雨”应为“
书记员朱飞飞”。
审判员 时恒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飞飞 来自
XX秀与王汪泉、程显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764-1号本院2015年12月3日对原告XX秀诉被告程显志、王江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04764号”民事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7行“
书记员时恒雨”应为“
书记员朱飞飞”。
审判员 时恒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