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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872号

马青平申请执行罗庆入、潘庆红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青平,罗庆入,潘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马青平。被执行人罗庆入。被执行人潘庆红。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马青平申请执行罗庆入、潘庆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85066元,执行费4176元。由于被执行人罗庆入、潘庆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罗庆入、潘庆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马青平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87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任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