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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233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朱鹏、魏玉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朱鹏,魏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001号。

负责人:许在敏,行长。被执行人朱鹏。被执行人魏玉玲。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莱中信证执字第1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总标的借款本金163565.32元及利息,公证费48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魁执行员 陈文堂执行员 陈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