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申请执行人陈鑫。被执行人帅军。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陈志明、陈鑫申请执行帅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02716元,执行费5941元。由于被执行人帅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帅军所有的位于新津县普兴镇山河村住房一套。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被查封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志明、陈鑫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89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