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794号罪犯刘均兰。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刘均兰犯贩卖毒品罪、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9月1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12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2012年11月29日、2014年1月22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对罪犯刘均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书面申请撤回对刘均兰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湖北省汉江监狱撤回减刑建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汉江监狱撤回对刘均兰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印 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