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经营者姚少波,男。被告肖前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诉被告肖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负担。
审 判 长 邓正信
代理
审判员 XX生
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珂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