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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726号

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与肖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肖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经营者姚少波,男。被告肖前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诉被告肖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众鑫建材商行负担。

审 判 长  邓正信

代理

审判员  XX生

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珂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