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太行初字第9号原告武振平,女。被告太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俊文,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晋平,男。委托代理人刘艾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振平诉被告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武振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武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振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艳萍
人民陪审员 薛 强
人民陪审员 贾玉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