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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行初字第9号

武振平与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振平,太谷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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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太行初字第9号原告武振平,女。被告太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俊文,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晋平,男。委托代理人刘艾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振平诉被告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武振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武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振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艳萍

人民陪审员  薛 强

人民陪审员  贾玉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