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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669号

南通新明捷实业有限公司与如皋工业制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新明捷实业有限公司,如皋工业制鞋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新明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黄海路龙潭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如皋工业制鞋厂,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方庄村村委会内。法定代表人陈忠富。关于南通新明捷实业有限公司与如皋工业制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执行费51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其法定代表人陈忠富身患喉癌,现住院治疗,目前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