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新明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黄海路龙潭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如皋工业制鞋厂,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方庄村村委会内。法定代表人陈忠富。关于南通新明捷实业有限公司与如皋工业制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执行费51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其法定代表人陈忠富身患喉癌,现住院治疗,目前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