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宋先俊。被执行人韩勇。申请执行人宋先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扬开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未查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未查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扬开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新月
审判员 张有斌
审判员 徐立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