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83号原告黄某1,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勤某,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曾莎莎,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2,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某3,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与被告勤某、黄某2、黄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拟变更诉讼欲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7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37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
审判员 刘越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杜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