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68号
原告:林美固,汉族,地址:,居民身份证:4413231978********,
被告:张琳琳,汉族,地址:惠东县。
被告:吴挺锋,汉族,地址:惠东县。
被告:曾翠霞,汉族,地址:惠东县。张琳琳、吴挺锋、曾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刘振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美固诉称:被告一张琳琳因资金周转困难,在2013年1月16日向原告林美固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原告本人及委托第三人按被告一的指示交付了2000000元借款。被告一于2013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该《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8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5%,利息逐月支付;被告二吴挺锋、被告三曾翠霞为被告一的2000000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向原告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一自借到原告2000000元款项后,没有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本金及利息。现借款期限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仍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本息。至今为止,被告一仍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借款日起的利息未还。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等规定,被告一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二、被告三是被告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其应与被告一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给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判如诉请!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5%计付借款利息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张琳琳、吴挺锋、曾翠霞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振 波
审判员 刘 振 波
审判员 徐伟文、庄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林 耀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