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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北小字第00081号

许丽与王小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丽,王小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小字第00081号原告许丽,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小相(王象),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丽诉被告王小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丽负担。

审 判 长  陆保刚

审 判 员  王 莎

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管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