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北小字第00081号原告许丽,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小相(王象),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丽诉被告王小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丽负担。
审 判 长 陆保刚
审 判 员 王 莎
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管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