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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178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天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先进化工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天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招远市先进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天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招远市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天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先进化工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招执字第17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