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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01709号

马培嵘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培嵘,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01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培嵘,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文桃丽,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威,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伟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秋菊,系该委工作人员。

上诉人马培嵘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房屋登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8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培嵘又以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培嵘的撤诉申请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培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马培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文劲

审判员  苗玉红

审判员  钟淑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琦邱穗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