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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634-2号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余宝、杨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余宝,杨辉,宗学保,史希庚,李兆宾,耿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634-2号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

被执行人:史余宝。

被执行人:杨辉。

被执行人:宗学保。

被执行人:史希庚。

被执行人:李兆宾。

被执行人:耿丽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辉、耿丽丽、史希庚、史余宝、宗学保、李兆宾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杨辉、耿丽丽、李兆宾、史希庚、史余宝、宗学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军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