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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民初字第00584号

张礼博与方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礼博,方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张礼博。委托代理人房大伟,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博诉被告方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礼博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礼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礼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元,由原告负担,因家庭经济困难准予免缴。

代理

审判员  王得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