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523号原告王炜,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郭学军,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珍,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炜与被告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24元,减半收取14312元,退还给原告王炜。
代理
审判员 高靖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